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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8年11月14日 文章点击数:4696 【打印】

各市、州教育局、科技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高等学校:

       改革开放以来,高等学校(简称高校,下同)利用科技和人才优势创办企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了高校产学研结合,支持了高校学科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了地方经济建设与发展。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四川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促进我省高校科技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

       一、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

       1、高校科技产业是我国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力量,是高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服务社会的重要平台,是促进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渠道。发展高校科技产业是高校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是一项利国利民利校的事业,对于促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带动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增加国家税收、促进社会就业、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科研方向、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高教育质量、推动高校建设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2、要把发展高校科技产业纳入高等教育事业规划和高校的改革发展计划,摆上学校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向,充分利用高校人才、科技优势,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平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主动争取进入国家创新体系,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作为高校学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评估考核体系。大力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依托高校的科技和智力资源,使其成为区域经济和技术进步的主要创新源和辐射源,并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企业重要的孵化基地。积极推动我省高校创建国家级大学科技园。

       3、坚持产学研结合和与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高校科技产业投入、撤出、再投入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机制。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既注重高校自己创办科技企业,也注重与社会企业合办科技企业,加强与社会企业的紧密结合。对高校科技企业在其成长的不同阶段,可通过产权交易或公开上市等途径收回投资,用于转化其他科技成果或者补充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的不足。对部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企业,可由高校主导经营,促其成为成熟企业后退出,以实现学校效益最大化。

       4、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积极引导和推动高校科技产业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健康发展。高校发展科技产业,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般规律;必须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辩证关系,发展需要规范,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高校要通过规范管理、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调发展,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科技产业化新路。

       5、坚持依靠优势学科、发展特色产业的指导思想,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紧密结合学校优势和学科特色,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为高校改革发展服务,为社会全面进步服务。

       二、重点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    

       6、通过对高校企业进行规范化建设,建立起新型的高校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开建帐、分类管理;在企业中普遍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在高校与企业之间设立防火墙,规避学校风险;提高高校企业特别是科技企业的管理水平、运营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7、规范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组建学校独资的资产经营公司,完成高校全资企业的公司制改造,规范高校的投资和经营活动,规范高校企业的经营行为。

       8、规范高校产业管理体制。以理顺产权关系为核心,进行校企分开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对高校产业占有和使用的学校资产清产核资,实行经营性资产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制度。高校要建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主任(组长),计财、国资、人事、监审、科研、产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资产或产业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并确定专门机构对所有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学校应依法组建校有独资的资产经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下同)。该公司可以直接新建,也可以由企业集团或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来承担其职能。学校将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统一经营学校的经营性资产,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高校以投入到资产公司的资产额度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产公司的组建和经营性资产的划转应于2007年年底前完成。

       组建资产公司后,高校以出资人身份向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相应职权。资产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履行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9、全面推进高校全资企业改制。2007年年底以前,在全省高校完成除资产公司外的所有全资企业的公司制改造。高校企业改制以有限责任为核心,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实现高校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普遍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构架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使高校企业真正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企业改制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高校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高校要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兼顾学校、企业、职工的利益,因校因企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高校企业的改制工作。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股权管理和资产处置等是高校企业改制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高校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履行必须的审批手续。企业改制方案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校审核同意、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0、规范高校投资行为。组建资产公司后,高校除对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要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学校投入到企业的资产,其中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有关部门办理评估备案和处置审批等手续。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事业任务的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用于投资企业或从事经营活动。高校不得为企业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负债。

       高校的院、处、系、所等下属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和投资活动,其已创办的公司和公司所属资产,应划归资产公司管理。资产公司在兼顾各方责、权、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改制、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学校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都要归口通过资产公司进行规范投资。

       资产公司对外投资及转让企业产权,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评估、审批、备案等手续。转让国有产权,要依照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交易。

       11、高校资产公司组建后,校级领导除可在资产公司兼职外,原则上不得在高校控、参股企业中兼职,校级领导在资产公司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以无形资产投资持股外,校级领导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高校的校名,属于学校的无形资产。除资产公司和大学科技园以外的高校企业,原则上不得冠用校名。对现有冠用校名的高校企业要进行冠名整顿;对与高校无关而冠用校名的挂名和非法盗用校名的企业,学校要坚决予以清理。对冠名企业的清理整顿和新注册冠用校名的企业,工商登记机关凭学校的书面意见依法办理。要严格管理使用高校标志性建筑等作为企业或产品的商标。

       三、落实积极发展、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工作和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状况,列为对高校主要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高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高校产业工作的领导。学校资产或产业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产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与学校企业的改制工作等。

       13、简化高校企业改制审批手续。在20071231日前,省教育厅直属高校企业改制中经营性资产的处置等事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规定和国资监管部门的授权,由教育厅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或批准后,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或审核。其他高校资产公司的组建和企业改制方案,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其资产处置,按照隶属关系,参照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按其资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14、稳妥解决改制中的人事问题。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在高校企业工作的原属学校事业编制的在职人员,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四川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高校企业改制中富余的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统筹安排消化,可采用校内分流、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进行稳妥安置。对已经按企业有关规定实施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人员,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15、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兼职领办企业。各高校要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的绩效计入工作量,作为评聘、任职的重要依据。要在学校和企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学校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可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或管理人员,被委派的人员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学校要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高校产业工作的特点,按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在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中设立相应的评议组织,根据相应的任职条件给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在高校产业经营管理中做出成绩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16、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鼓励高校技术持有人和参与成果转化的主要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持有高校控、参股企业的股份。以专业技术或科技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时,应给予技术持有人和相关主要人员不低于所占股权20%的奖励。由学校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收益比例可达成果转化收益的50%;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职务成果转化的,可按照不低于65%的比例享受转化后的收益。

       在校企改制、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高校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份、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高校企业对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有关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其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增长费用额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对高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校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设备和科研设备,如符合有关规定,可实行加速折旧。

       17、实行激励政策。高校企业的改制,要按产权多元化方向,放开国有股权比例的限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改制重组。把改制企业的重点从存量分割引导到增量规范上来。产权归属无法确认的,30%归原企业集体,70%由企业个人按不低于净资产价值向企业优惠购买等方式处置。除政策法规另有规定外,高校企业管理层可用个人自有资金持有企业股权,可实行管理层收购。

       高校企业要积极探索人才资本产权制度,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建立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有效机制,探索年薪制、股权、期权等分配方式。

       18、开拓融资渠道。有关部门和高校要积极争取国家、省上的各种专项资金和社会企业的支持,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解决高校企业融资难问题。

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高校企业,充分发挥国家创新基金的作用,扶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19、建立高校科技产业服务体系。一是搭建四川高校科技产业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和发布高校产业、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信息;二是建立企业改制一站式服务平台,为学校提供政策咨询、方案设计、资产评估、权证办理等配套服务;三是建立高校技术和企业产权交易平台,探索高校产业投入、撤出、再投入的机制,推动高校企业与社会企业之间的紧密合作;四是建立高校科技产业融资平台,通过政府引导、校企参与、市场化运作、专家管理,推动四川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五是建立高校科技产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平台,积极开展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与交流。

       20、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对各高校贯彻落实以上实施意见将进行检查督促。各高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意见所指企业不含学校后勤服务型实体。本意见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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