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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市及小卖部供货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7年10月27日 文章点击数:2498 【打印】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内秩序,规范四川文理博大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超市及小卖部供货商的促销行为,保障学校师生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超市及小卖部供货商在校内开展商品促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公司超市及小卖部供货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四条 公司超市及小卖部供货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超市及小卖部供货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 公司超市及小卖部供货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超市及小卖部供货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公司超市及小卖部供货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 公司超市及小卖部供货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由供货商依法纳税。

    第九条 公司超市及小卖部供货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条 公司超市及小卖部供货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一条 公司超市及小卖部供货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二条 公司超市及小卖部供货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 公司超市及小卖部供货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四条 公司超市及小卖部供货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公司超市及小卖部供货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超市及小卖部供货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超市及小卖部供货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十七条 公司超市及小卖部供货商在校内开展商品促销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事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市场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促销宣传广告内容、促销原因、方式、规则、期限、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二、市场部根据申请内容,报经公司领导批复。

    三、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向学校保卫处去函,市场部负责沟通,在保卫处签署书面意见同意的前提下,下发促销通知书。

    四、供货商根据预定促销方案和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商品促销活动。

    第十八条 供货商开展校园促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及公司管理制度。若有违反,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供货商必须按照公司市场部通知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促销活动,超出通知规定的,对超市及小卖部相当利润进行赔偿,并取消以后促销活动资格。

    二、因促销活动造成秩序混乱,影响恶劣的,供货商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取消其供货资格。

    三、促销方式、规则等与宣传和申请内容不符,公司有权中止其促销活动,造成损失由供货商负责赔偿。

    四、促销商品含有欺诈、误导消费者,给公司和师生消费者带来损失和影响的,公司有权中止其促销活动,造成损失由供货商负责赔偿,并处1000-5000元的罚金。

    五、不能促销有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以单个商品进行1000元/个(次)的罚金。已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有权中止其促销活动,造成损失由供货商负责赔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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