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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引进新商家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7年10月27日 文章点击数:2432 【打印】

    为更好的服务全校师生,保证超市正常运行,新商家提供商品入超市售卖须履行以下规定:

    第一条 新商家进场需以书面形式向市场部提出进场申请交由店长签署意见。

    第二条 店长综合考察申请内容,组织超市小组长、店长等,根据货架空间,商品重复率、进价是否合理等,讨论研究决定是否引进该商家;

    第三条 店长根据研究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场部经理提出建议。

    第四条 市场部经理根据建议,综合分析,决定是否同意引进新商家。

    第五条 市场部同意引进新商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入场前必须签订供货协议,其附件必须包括营业执照、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商品档案等。

    第六条 商家提供的商品需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并提供每批次产品的合格证、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等;

    第七条 新商家不能提供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对单个商品进行1000元/个(次)的处罚,并将其作为以后是否选定为进场商家的标准或者据此直接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八条 商家必须严格按照店长安排的货架按规定进行摆放,严禁商家相互争、挤、挪占货架或者乱摆乱放商品,对不按规定摆放的商家进行罚款500元的处罚。

    第九条 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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