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规章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正文

资产公司章程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7年10月26日 文章点击数:2733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期限和方式

第三章    股东(出资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股东(出资人)增资减资的条件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九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分配制度

第十章    解散与清算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四川文理博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资产公司是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授权四川文理学院出资成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四川文理学院对资产公司履行股东和出资人的职责,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资产公司承担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和出资人的各项权利,由股东(出资人)成立四川文理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并代表股东(出资人)行使其权利。

第四条  资产公司是四川文理学院唯一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管理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四川文理学院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  资产公司享有股东(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以全部资产对资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资产公司股东(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资产公司承担责任,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股东(出资人)权利。

第七条  资产公司宗旨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出资人)投入(委托授权)的资产,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不断提升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满足学校更好地服务地方、搭建社会合作平台的需要。

第八条  资产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  资产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期限和方式


第十条   资产公司名称:四川文理博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塔石路519号,邮政编码:635000。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资产公司注册资本为资产公司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东(出资人)认缴出资额。

第十三条  股东(出资人)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出资人)名称 出资情况

四川文理学院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货币 实物

500万 500万 0 2016-2018年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经营范围及期限。经营范围:校内资产经营与管理;教育咨询服务;商务培训服务;企业管理培训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混凝土地面工程总承包、防水防腐工程总承包;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住宿、餐饮服务;电气及管道设备安装;环境保护监测;组织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市场推广宣传、大型礼仪庆典活动策划、企业形象设计;健身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批发零售:食品、服装、日用品、图书;场地租赁;道路货物运输;艺术表演服务。资产公司经营期限:长期。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资产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时间、出资证明书由资产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由股东(出资人)和资产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资产公司申报注销,由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经营方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股东(出资人)意愿,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产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资产公司按以下方式经营:

(一)根据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经资委划定的产权或授权经营的范围,理顺学校超市、门市、租赁、合作经营的各种关系,实现上述范畴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在学校经资委的指导协调下,充分整合学校各种经营性资产,或使学校资产经营的潜在性通过转化整合使其成为现实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依托四川文理学院科技、人才、信息等优势,通过投资控股或参股、增资扩股、收购兼并、资产置换和重组等多种方式,促进四川文理学院人才培养、科技开发工作与科技企业之间的结合,转化学校的科技成果、孵化和发展服务型企业,支持所投资企业对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

  (四)通过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值、分红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等积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资产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策略、投资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研究分析和监督。


第三章  股东(出资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经资委代表股东(出资人)行使以下权利:

(一)决定资产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资产公司的董事、监事,并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资产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资产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资产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经资委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经资委主任、副主任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开临时会议。经资委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其决定做成会议纪要,对重大事项应单独做出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名。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作出记载。

第十九条  股东(出资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出资时间足额缴纳出资,并以总出资额为限对资产公司承担责任;

(二)不得抽回出资;

(三)遵守本章程,维护资产公司依法独立经营的自主权,不干预资产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东(出资人)增资和减资的条件


第二十条  学校经资委对资产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的资产增资和减资由学校经资委办理审批手续报四川文理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资产公司决策机构,并对股东(出资人)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资产公司章程》履行相应职责。经股东(出资人)授权,董事会可以行使学校经资委部分职权,决定资产公司的部分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5人组成,由学校经资委委派。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学校经资委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任期为每届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董事长为资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执行学校经资委作出的决议;

(二)决定资产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资产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资产公司投资、重组、分立、合并、撤销、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贷款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资产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审议批准)资产公司薪酬制度及奖励方案;

(八)审议决定资产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聘任或解聘资产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

解聘资产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决定上述人员报酬事项;聘任或解聘资产公司总经理提名的其他管理人员;

(十)向所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并提出高管人员人选的建

议;

(十一)拟订资产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二)资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定期召开一次,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此职权时,由董事长或学校经资委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召开;临时会议依据资产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临时组织召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经全体董事会1/2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后生效。

(三)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记录上签名,并作为资产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资产公司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本资产公司章程,维护资产公司利益。资产公司董事长、董事,末经董事会同意,不得在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它经营组织兼职。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离任时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及董事承担的责任:

(一)资产公司有《公司法》第十二章相关条款所列的违法行为,董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董事本人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所禁止的行为,给资产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资产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资产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2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并列席董事会会议。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资产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向董事会报告资产公司财务状况、资产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组织实施资产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资产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

(四)拟定资产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资产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出投资、股权转让、收购兼并等预案;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资产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

(八)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经董事长授权,代表资产公司签订合同、协议等文件;

(十)提请董事会对董事会否决的决议进行复议;

(十一)资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与的其它权职。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同意,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资产公司所投资企业以及资产公司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和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被委托的副总经理应当在会后向总经理报告会议情况及决议通过情况。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及决定应当做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应当做出书面决议,经总经理签署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后执行。参加会议的人员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下列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经营管理中未按董事会决议执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有违法、违纪经营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资产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禁止的行为,给资产公司造成损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资产公司下设办公室、财务部、市场部、开发部等机构,分别负责处理资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资产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为资产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出资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1名,监事会成员由学校经资委委派。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学校经资委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在监事任期末满,但因该监事离开相应部门时,本人应提出辞职,由学校经资委另行委派。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资产公司章程,维护资产公司利益,忠实履行职务。监事会主席离任时,应当作离任考核。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经半数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的决议经全体监事的1/2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监事对所议事项和决议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资产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资产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行为损害资产公司利益时,要求上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五)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资产公司章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学校经资委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监事承担的责任:

监事本人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所禁止的行为,给资产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五条  资产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建立资产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资产公司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装定成册并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资产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六条  资产公司的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采用人民币为帐本位币。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股东权益变动表。

第四十八条  资产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照章纳税。

第四十九条  资产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以下程序分配:

(一)资产公司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资产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资产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资产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资产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资产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科技孵化或奖励基金后,经董事会同意,可以提取5%任意公益金;

(三)按照本条(一)(二)项计提之后的利润,根据经资委与资产公司的协议按年度向学校上缴利润,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第九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分配制度


第五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资产公司按照“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的原则,实施资产公司与员工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资产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五十一条  资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报学校经资委批准。薪酬标准根据本人在资产公司经营中承担的责任和资产公司的经营业绩确定,每年调整一次。

第五十二条  资产公司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对全体员工定期进行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薪酬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经资产公司董事会同意,可以对为资产公司的经营业绩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总经理的奖励由董事会决定;其它员工的奖励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

第五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资产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依据资产公司的经营情况由学校经资委确定。资产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十五条  资产公司向所投资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原则上不得在这些企业领取薪酬。经资产公司董事会许可或资产公司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  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六条  资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资产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二)资产公司继续经营可能遭受更大损失的;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原因必须解散的。

第五十七条  资产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  资产公司因其他原因解散的,由四川文理学院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资产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资产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资产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资产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资产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订清算方案,报四川文理学院批准后实施。然后向资产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资产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资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公司章程,忠实地履行职务,维护资产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资产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十三条  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资产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资产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侵占资产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资产公司资金或者将资产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资产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资产公司资产为本资产公司的股东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四条  资产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资产公司职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果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抵触,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并对章程作相应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未涉及的事项,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按资产公司股东(出资人)的决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四川文理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报经工商管理部门审核、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四川文理博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塔石路519号 邮编:635000 联系电话:0818-2790045,0818-2790046
Copyright @ 2015 -2030 四川文理博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蜀ICP备06020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