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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7年10月25日 文章点击数:3231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维护学校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45号)、《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教〔2008〕88号)、《四川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川教函〔2016〕370号)和《四川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活动前提下,按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由学校授权给资产公司占有和使用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各二级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可在其闲置时间用于生产经营(含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属于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含出租、出借)活动须报学校审批,按“一事一议”原则执行。在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前提下,非经营性资产作为经营使用需由资产公司牵头,非经营性资产占有和使用的二级单位配合共同完成。

    第三条 按照有偿占有使用原则,以实际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或评估价值为基数,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费。非经营性资产在闲置时间用于生产经营(含出租、出借)活动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收益直接上交学校财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资产公司的管理实行“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资产公司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学校不具体从事、也不干预资产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学校对资产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应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资产公司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产权管理、资产评估监管和资产清查,以及对资产公司占有使用范围之外的其他经营性资产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等。

    第七条 资产公司是学校单独出资成立的营利性国有公司(企业),学校将部分资产划转到资产公司形成经营性资产,由其代表学校对该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并用于生产经营(含出租、出借)活动。

    第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资产公司以外的任何部门、二级学院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含有形和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或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第九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转让等。

    第十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的公司(或企业);变更产权登记适用于公司(或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名称、住所和公司(或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公司(或企业);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公司(或企业)。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申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在经资委授权下,负责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和产权转让等工作,产权转让工作须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的主要方式有:

    1.用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作为注册资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3.用于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4.用于对外出租、出借等;

  5.经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资产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依法对其所出资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出资人权益。所出资企业中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资产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资产公司应定期向经资委报告本单位及下属企业的财务及经营状况。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要建立健全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应对国有经营性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对各种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对其占有、使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依照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规定由学校负责,资产公司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第六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作为资产公司的唯一出资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对资产公司投资的全部收益权,并承担资产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监督责任。资产公司的经营收益处置由经资委提交方案,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规定,资产公司使用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必须按照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同时承担其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资委负责对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资产公司负责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资产公司要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  经资委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学校任免资产公司董事长、非职工代表董事,派出资产公司监事会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向其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的任免建议。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董事会依照企业章程,聘任或解聘下列企业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根据学校经资委授权,向所投资的其他企业委派董事、监事,提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的任免建议。

    第二十五条  资产公司在对其下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应当按照经资委要求,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经资委。资产公司对下属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对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的名单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均需报经资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经资委根据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参照教育部《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建立资产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代表学校与公司负责人签订任期业绩考核协议,并由学校对资产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资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届满或届中离任,均须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任期考核的依据,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学校审计处和上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资委依据有关规定确定资产公司负责人薪酬方案并报请学校审议决定。资产公司负责制定其下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下属企业负责人的奖惩。资产公司下属企业薪酬及奖惩方案须报经资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资产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中的法人独资、控股企业不按照规定向经资委或资产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公司及资产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或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资产公司重大事项管理


     第三十条  在经资委领导下,资产公司负责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并指导其下属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下属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资产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下属企业重大事项。其中,涉及出资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重大事项决策权限、法人治理结构以及议事规则的变更而修改补充的章程,应报经资委批准;资产公司章程的其他修改和补充,须报经资委审批备案。资产公司下属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事项,应当报经资委审批。

公司(或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学校是第一大国有股东的企业应报经资委批准后,履行相应手续:

    1.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账务严重异常,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2.企业受重大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3.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

    4.企业会计政策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式发生重要变化的;

    5.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经济行为必须清产核资的。

    第三十二条  资产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其下属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及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资产公司下属控股、参股公司(或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股票、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资产公司需事先征求经资委的意见,资产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经资委及资产公司的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资产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向经资委及资产公司报告。

    第三十三条  资产公司决定其所出资公司(或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时,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部分转让国有股权致使资产经营公司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报经资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资产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下属全资企业或法人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

    第三十五条  资产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经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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