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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厅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6年05月17日 文章点击数:3498 【打印】

 

厅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六厅局《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川教〔2005341号)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从2005年以来,我厅所属高校相继组建了学校资产公司,为推动高校产学研结合,支持学科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针对目前厅属高校企业改制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推进厅属高校尽快完成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就做好厅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学校资产公司的组建和经营性资产划转工作

凡需组建学校资产公司的高校,应于201311月底前完成资产公司的组建工作。新组建的资产公司,其董事长可由分管产业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其他校级领导原则上不在资产公司的兼职,也不得在资产公司以外的学校企业中兼职,已兼职的须于20139月底前撤出。若继续在资产公司以及资产公司以外的学校企业中担任职务的,应主动辞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

新组建或已组建学校资产公司的高校,应于20139月底前完成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全面清查工作,明确学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学校要在201311月底前按照法定程序将所投资企业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划转至学校资产公司。资产的划转工作应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审计或评估,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办理工商变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二、加快全资企业改制步伐

各校要全面清理学校现存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非改即撤”的原则,制定学校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总体规划,明确改制及撤并进度,于20136月底之前报送教育厅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后勤与产业处)备案。对不是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为目的而创办的学校企业,不具备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长期亏损、经济和法律风险较大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撤并或退出。

学校企业改制,必须遵循国家关于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及程序,由学校或由学校资产公司代表学校实施对下属企业的审计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校现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制工作应于201311月底前完成。

三、切实规范学校企业的冠名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各校所投资的企业除学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出版社、设计院可冠学校名称外,其他企业和单位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凡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学校企业和单位,须于2013年年底前取消校名全称,依法重新更名。

四、加强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校要建立和完善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学校产业工作的领导,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学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组织相关人员对厅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厅属高校产业工作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健康发展。

                                四川省教育厅

                                  201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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