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的127条禁令来了:条条绝杀 务必牢记

一、政治纪律

1.严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这是2018年新修订《条例》后增加的内容。中央纪委在解读新《条例》“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时认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3.严禁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

4.严禁公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5.严禁公开诋毁、污蔑英雄模范

为了加强对英雄模范人物的保护,2018 年修订的《条例》专门增加了保护英雄模范的内容。英雄模范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是实现民族复兴的重要精神源泉。诋毁、污蔑英雄模范的,不仅要受到党纪处分,还可能会因侮辱、诽谤他人而受到国家法律的处罚。

6.严禁制作、贩卖和传播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

7.严禁私自携带、寄递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入出境

8.严禁组织、参加党内秘密集团或组织、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9.严禁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

10.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搞山头主义

这是2018年新修订《条例》后增加的内容。2014年10月,中央巡视组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广西一些领导干部任人唯亲、搞“小圈子”,河北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党内政治生活不严格、个别领导干部搞团团伙伙并与企业老板结成利益纽带,黑龙江也存在重人情、拉关系、不讲原则的风气,据此要求严格党内生活,坚决抵制政治上的自由主义、“山头主义”。

11.严禁打折扣、搞变通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这是2018年新修订《条例》后增加的内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必须严格到位,执行制度规定必须全面准确,打“擦边球”、搞变通、打折扣的做法都是违纪行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从严要求自己,无条件地遵守党的纪律,始终对纪律和规矩怀有敬畏之心,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一套,避免弄巧成拙。

12.严禁党员搞两面派

这是2018年新修订《条例》后增加的内容。本条文对于“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列举了几种具体情形: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2017年12 月15日,《学习时报》刊登的《剖析“两面人”的部分脸谱特征》列举了“两面人”的七种鲜明特征,比如:台上高谈马克思,台下迷信风水师;对人讲纪律,对己搞变通;嘴上勇于担当,心里怯懦避让;对上反“四风”,对下耍威风;会上讲任人唯贤,会下搞用人唯钱;幕前假清廉,幕后真腐败;人前修身齐家,人后全家腐化。

13.严禁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这是2018年新修订《条例》后增加的内容。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不仅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还会触犯国家法律。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明确规定,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或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一旦被发现有该违法行为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14.严禁诬告陷害他人

2015年的《条例》将该内容放在“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2018年修订后的《条例》则将该内容前置到“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凸显了对该条文内容的重视。

15.严禁擅自对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

本条禁令对2015年《条例》中的相应内容做了修订。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其基本要求就是,在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决不允许擅自对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

16.严禁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本条禁令是从2015年《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而来,即: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原《条例》中该内容是放在违反组织纪律的部分,修订后则将其放到违反政治纪律的部分,显示了对该条禁令的重视。

17.严禁干扰巡视巡察工作

这是2018年新修订《条例》后增加的内容。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没有违法违纪,自然也不怕巡视巡察。隐瞒真实情况、拒绝提交相关文件材料,或者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等行为,是一些违纪党员自认为“聪明”的举动,有些人身处高位、手握重权,自以为可以一手遮天,可以在自己的地盘上耍手段、玩计谋,却不知这些都不过是此地无银、欲盖弥彰的伎俩,结果也必然是作茧自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

18.严禁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2018年7月22日,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集中公布对14个省区和10个副省级城市的反馈情况。14个省区均被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够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力度不够,对上次巡视整改不全面、不彻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禁而未绝。

19.严禁对抗组织审查

20.严禁组织、参加反党活动

21.严禁组织、参加反党组织

22.严禁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23. 严禁挑拨破坏民族关系

24.严禁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

25. 严禁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

该条禁令是2018年修订的《条例》后新增加的内容。其中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对信仰宗教的党员的三种处置方式,首先是加强思想教育;其次是教育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再次是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二是对于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党员的处置,即直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6.严禁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27.严禁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28.严禁叛逃行为

29.严禁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30.严禁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

31.严禁不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这一禁令是2015年修订后的《条例》作出的新规定,强调的是党组织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主体责任。2018年第二次修订时对该条文做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原条文的主语“党组织”删掉,这意味着不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不仅限于党组织,还包括党组织负责人、党员干部等;二是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之后增加了“监督责任”,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本身就包含着管理与监督,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相辅相成,增加了“监督责任”在内容上更加完整全面。

32.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33.严禁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二、组织纪律

34.严禁个人专权擅断

35. 严禁规避集体决策

该禁令是2018年修订后的《条例》新增加的内容。“规避”就是想方设法躲避、避开;规避集体决策,就是把集体决策当成摆设、“纸上的规矩”,在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方面擅自决定。

36.严禁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这是2018年新修订《条例》后增加的内容。集体决策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方式,但是在实践中却变成了个别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贪污腐败的“遮羞布”、“挡箭牌”,有的甚至将其视为“免罪金牌”,认为只要是“集体决策”就会法不责众,板子不会打在“集体”身上。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下,各地持续加大对集体履行职责不力的问责力度,妄图用“集体决策”来为个人的违纪行为当借口的,必将会受到党纪处罚。

37. 严禁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

38.严禁党员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决定

39.严禁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40.严禁对个人档案资料弄虚作假

41.严禁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42.严禁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43.严禁搞非组织活动破坏民主程序

44.严禁拉票贿选

这是2018年新修订《条例》后增加的内容。有组织的拉票贿选并非“法不责众”,对这种大面积的塌方式腐败,《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就是要从严查处。所有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从辽宁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中汲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免违反党纪甚至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

45.严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46. 严禁在晋升等工作中违反规定谋取利益

47.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等利益

48.严禁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9.严禁侵害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申辩、作证等权利

50.严禁违反规定发展党员

51.严禁违规获取外国身份

52.严禁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53.严禁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

三、廉洁纪律

54. 严禁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该禁令是2018年修订的《条例》新增加的内容。《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党的各级干部必须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其中就有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这一禁令也是对所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禁令的一个总的概括。

55.严禁以权为他人谋利、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56.严禁权权交易、为对方或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57.严禁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

58.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

59. 严禁收受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同样是违纪行为,要受到党纪处分。同时,如果收受上述财物的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或者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有特定情形的,还构成受贿犯罪,会受到国家刑法的制裁。

60.严禁违规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送礼

61. 严禁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该禁令是2018年修订《条例》后新增加的内容。相比于直接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则隐蔽得多,一旦被查,还能以“借用而非占有”为名辩解。为了禁止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只要借用的行为影响到公正执行公务就构成违纪,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至开除党籍处分。

62. 严禁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该禁令是2018年修订后的《条例》新增加的内容。党员干部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有正常的民间借贷、投资理财行为并不违法违纪,但是如果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就违反了党纪国法,会受到严厉惩处。

63. 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64.严禁违规接受、提供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65. 严禁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

66.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67.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

68.严禁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69.严禁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方式非正常获利

本条禁令是2018年《条例》再次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本条禁令中包含两种违纪行为,一种是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第二种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

70.严禁违规兼职

71. 严禁违规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72.严禁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任职或从事营利活动

73.严禁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营或者从业

74.严禁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该条禁令是2018年《条例》再次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2015年第一次修订后的《条例》中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兼职取酬,党和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此加以规范。但是,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能否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在企业中违规任职、兼职取酬,却并没有规定。该条禁令的规定,将约束的范围从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扩展到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强化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的监管。

75.严禁违规为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76.严禁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或集体利益

77.严禁利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

78.严禁利用职权违规使用公物

79.严禁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公款高消费活动

80.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81.禁违规发放薪酬奖金

82. 严禁公款旅游

83.严禁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该条禁令是2018年《条例》再次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为了贪图便宜,用公款旅游,有些党员干部可谓花样百出,其中一种就是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84.严禁以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名义借机旅游

本条禁令是2018年《条例》再次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禁令并非特指公款旅游,如果在所管理的私营企业组织的考察活动中借机旅游的,同样属于违纪行为。

85.严禁违规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

86.严禁违规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

87.严禁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88. 严禁违规举办节会、庆典活动

89.严禁擅自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90.严禁违规兴建、装修楼堂馆所

91. 严禁违规用房

92.严禁权色交易、钱色交易

四、群众纪律

93.严禁侵害群众利益

94.严禁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

95.严禁优抚救灾中优亲厚友

96.严禁利用宗族或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

该条禁令是2018年《条例》再次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利用宗族或黑恶势力欺压群众的,不仅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还可能构成涉黑涉恶的刑事犯罪,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

97.严禁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该条禁令是2018年《条例》再次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2018年1月28日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上刊登的《保护伞助长黑恶势力蔓延——深挖细查黑恶势力“保护伞”系列述评之二》一文中指出,黑恶势力得以滋生发展,离不开“保护伞”的支持和庇护,其方式可谓五花八门。

98.严禁消极应付群众利益诉求

99. 严禁粗暴对待群众

100.严禁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

101. 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102.严禁党员见危不救

103.严禁侵犯群众知情权

五、工作纪律

104.严禁党员领导干部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发展理念

105.严禁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该禁令是2018年《条例》再次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该条禁令列举了三种在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一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是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是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106.严禁党组织不及时给予党纪处分

107.严禁不按规定落实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有些党组织负责人对党纪处分决定的严肃性不够,或者因为有人“打招呼”而不愿意落实党纪处分,导致该调整工作的不调整,该降低待遇的不降低,该影响评优的不影响等,对党纪处分执行工作疏忽怠慢的同样是违纪行为,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

108.严禁疏于对被处分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党员在受到党纪处分后,党组织还应当加强对其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如果只是“一处了之”后就放任不管,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受到党纪处分。

109.严禁因渎职导致所管理人员叛逃和出走

110.严禁瞒报和虚假汇报行为

111.严禁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向上级说假话、报假情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以各种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的现象大为收敛,但有些领导干部党性意识不强、党纪意识淡薄,不爱真话偏爱假话,甚至改头换面以隐蔽的方式让下级说假话,这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罚。

112.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113.严禁违规干预司法行为

114.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打听案情

该禁令是2018《条例》再次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在2015年的《条例》中,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列出了两种违纪行为:打招呼、说情,并用“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作为兜底条款。无论是打招呼、说情还是其他方式,都是明显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特别是结果施加影响的做法,而新增加的这条禁令,将“打听案情”也列为违纪行为,明显加大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约束。

115.严禁违规干预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

116.严禁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涉密资料

117.严禁违反考试录取工作纪律

118.严禁不当谋求公款出国(境)

119.严禁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

120.严禁境外违法犯罪或不尊重当地宗教习俗

121.严禁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的纪律审查等职责的行为

六、生活纪律

122.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

123.严禁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124.严禁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配偶失管失教

该条禁令是2018年《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中纪委通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违纪案件中,涉及亲属、家属共同违纪违法的比比皆是。如苏荣一人当官全家捞钱,包括其妻子、儿子等在内的十余个亲属涉案;中央纪委对周本顺的通报指出,周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家风败坏、对配偶子女放任纵容;山东省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把卖官当作生意来经营,夫妻二人开起了“卖官夫妻店”。

125.严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126.严禁违反社会公德

127.严禁违反家庭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