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更加有效地落实《分公司管理规定》,细化相关管理,明确相关流程,同时更充分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合理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总公司根据发展战略需要而成立的分公司,将严格成本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效益水平,以期总公司业务在不同领域得到更广阔的拓展。

  第二条 规范要求: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制度。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员服从总公司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二级建制单位,受总公司领导和管理。分公司是以各自的经营范围为中心,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由分公司负责人负责的业务单位,总公司每年对其下达年度经营指标,年底进行绩效考核。各分公司应无条件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各项决定、指示和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第一章 分公司人事管理、组织架构

  第四条 分公司负责人应由协调沟通能力好、责任心强、经营或业务熟练、有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任命和解聘。

  第五条 分公司负责人受总公司委托组建分公司,应确定相对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设置相应岗位及人员并配备一定办公设备,开展业务。

  第六条 机构人员配置

  1、分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由总公司发文确定。分公司班子成员(含经理、副经理),由总公司任免;其他人员由总公司办公室审核批准备案后,由分公司经理聘任。

  2、分公司班子成员原则上是总公司的长期劳动合同工(人事档案保存在总公司),具有积极创业心和高度责任感,具备相应业务经营管理能力。

  3、分公司班子成员与总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其他人员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信息报总公司审查备案,备案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劳动合同等。

  4、分公司人员薪酬根据各自所签的《劳动合同》或参照现行《总公司薪酬管理规定》执行,所有薪酬列入分公司成本,其中薪酬表必须经办公室审核报总公司领导批准后统一发放;奖金必须报经总公司领导批准后发放。

  5、相关部门设置:综合中心、资源中心、市场开发中心等。

  第七条 为尽快培养出一批懂经营、擅公关的经营人员,满足各分公司工作的需要,要求各分公司:

  1、必须上报1至2名人员,作为专职经营人员,具体负责各分公司信息跟踪和业务统计以及合同管理,并负责与财务部门对接,负责报账等。

  2、根据需要,经总公司领导同意后,总公司与分公司可在一定时间内互派员工交叉工作。

  第八条 除重大业务外,原则上各分公司自行开展业务,总公司根据需要可派人参与支持。

  第九条 需总公司派人参与支持的项目,必须事先出具书面报告并经总公司领导同意。

第二章 分公司的职能和职责

  第十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分公司经申请可行使以下权利:

  1、使用总公司资源,以总公司名义接洽相关业务。

  2、使用总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人员证书以及其他的相关资信资料。

  3、使用总公司相关印章,以总公司名义投标并签订合同。

  4、可临时聘用总公司备案以外的劳动人员,并负担其工资、社保、税费等一切费用。

  5、合理规范自主使用总公司拨付的相关资金,分公司经营所得进入分公司账户。

  6、特殊情况下,经总公司领导批准,申请使用总公司人力资源。

  7、申请总公司财务和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分公司应努力开拓业务,跟踪、运作、承揽、实施、服务各类大小业务项目。负责收集市场动态和业务信息,并及时向总公司汇报。无法承接的大项目业务,由总公司运作,成功后总公司按《金点子合理化建议奖及特殊贡献奖》的规定或总公司事前会议研究的决定对分公司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分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总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流程开展业务。

  第十三条 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岗位和相关职责,并上报总公司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分公司若以总公司名义承揽业务,统一使用总公司标识、标志、宣传资料,应由总公司纳税出具发票,收入及费用支出纳入总公司财务管理,接受总公司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可纳入分公司经营目标考核。

  第十五条 分公司经营实施的业务项目应严格按总公司规定实施,相应资料、合同等统一由总公司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分公司应依法合理处理经营业务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含行政、经济)。给总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接受总公司处罚。

  第十七条 建立各分公司经理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定期报告制度。分公司的经理必须每季度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经营情况报告,每年向总公司董事会进行一次述职报告。

  第十八条 分公司应始终维护总公司的声誉和利益,保守总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分公司应管理和维护配备的设施设备,禁止处置分公司所有资产。分公司不具有资产处置权、对外筹资权、对外担保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

第三章 分公司项目规划

  第二十条 为避免各分公司在跟踪业务项目时发生冲突,造成经营成本增加和管理混乱现象,总公司将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协调。

  1、业务优先原则:原则上按照各分公司主营业务优先执行。

  2、先入为主原则:对于各分公司涉及的业务,将遵循先与客户或合作方联系的分公司优先执行原则。

  3、信誉优先总公司决定原则:主营业务优先只是相对,对于经营不力、信誉差的分公司,若有其他分公司参与该业务项目跟踪,总公司将考虑协调,最终实施由总公司讨论决定。

第四章 分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费用开支

  1、分公司筹备期间,总公司可支付给分公司一定的开办费。

  2、分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委派或指定,执行总公司财务规定。除财务人员外,分公司没有资金收支权利,一切经济业务按总公司财务部要求,由财务人员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承担运行期间发生的全部生产经营成本,包括:开办费、设施设备费(固定资产投入类按规定折旧费计列)、办公费、所有税费、分公司日常开支以及分公司经营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要本着节约、分轻重缓急合理开支费用。

第五章 分公司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从“双考核”(考核基本工作、特色工作,考核工作经济效益目标)原则出发,每年与分公司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从项目和经济指标两个方面对分公司进行考核,分公司人员的薪酬按《目标考核责任书》进行发放。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大家积极开展业务,加大经营力度,扩大市场,各分公司或相关负责人可比照总公司《金点子合理化建议奖及特殊贡献奖》规定,给予一定的经营奖励。奖金分配:第一责任人的奖金可在60%-70%之间。其他由第一责任人按贡献大小执行分配,下级协助上级承揽业务的要予以充分考虑。对于非经营人员在承揽业务中有突出贡献者,在对应奖励金中按10%-30%内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总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分公司,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决定更换负责人,并给予负责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于造成不良影响的分公司其他个人,依具体情况处以500-5000的罚款。

第六章 分公司的设立与撤销

  第二十七条 分公司设立前需有完整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总公司考察分析,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可更换负责人或撤销分公司。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对多次考核不达标的分公司;

  3、总公司根据分公司运作情况实时调整,原则上6个月以上分公司还没有可实施项目,可考虑调整分公司负责人或解除聘用合同;

  4、发生重大事故,给总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5、分公司负责人有受贿等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章程相抵触或未明确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