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房屋开发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门市管理工作,充分挖掘国有资产价值,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学校和资产公司实际情况。现就个别闲置门市的开发使用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个别闲置门市”是指:除招租外学校日常教学和管理不使用或者利用效率很低的房屋,由公司开发部开发形成的门市和由于时间等原因无法集中招租的门市。

    第二条  开发使用原则。个别闲置门市的开发使用必须以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开发部对学校门市情况进行不定期摸底,如发现有闲置 房屋,则应论证是否具有开发为门市的价值。确定可以转化为门市后,应及时与学校国资部门申请其委托公司进行管理。初步打造,使其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后交由市场部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场部根据校内门市经营内容,把握竞争和丰富市场,合理资源配置的原则,充分论证后,确定门市的经营内容。确定公司自用或招租管理。

    第五条  需招租的门市应根据门市具体位置和面积大小以及相邻门市集中招标中标价格、门市大小及用途确定门市招租底价。

    第六条  招租的门市,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1.资产公司将须招租的门市,在公司主页网上进行公开挂网信息。有意者按照招租信息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报名;

   2.通过现场竞价和现场谈判方式确定门市承租方。如同一门市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报名者,则采用现场竞标方式确定门市使用方(价高者中标);如同一门市只有一个报名者,则采用现场谈价方式确定门市使用方;

   3.根据招租信息和合同谈判。

   第七条  本规定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